內(nèi)外勾結(jié)竊電470萬度 六“電耗子”被判刑 (2004-09-13)
發(fā)布時間:2007-12-0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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來源:楚天金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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借抄電表之機(jī),替兩家單位“省電”。記者日前從湖北省高院獲悉,宜昌伍家崗法院一審判決了一起數(shù)額特別巨大的竊電案,6人被判刑。
法院審理查明,宜昌市供電局城區(qū)供電分局黃某,負(fù)責(zé)抄報宜昌市某陶瓷公司電表,2001年6月,黃某和該公司法定代表人約定,由黃某幫助公司偷電,公司則付給黃某一定比例的好處費(fèi)。從2001年6月至2003年6月期間,這家陶瓷公司共竊電246萬度,價值109萬余元,黃某共收取該公司“好處費(fèi)”10余萬元。
從2002年開始,黃某兩次為一家水泥公司少計(jì)電量227萬余度,價值118萬余元。
據(jù)介紹,黃某作案時,曾多次找到宜昌市供電局下屬單位的肖某,讓他幫助自己替上述兩家單位“省電”。
據(jù)法院認(rèn)定,黃某個人累計(jì)分贓40余萬元;肖某分贓7萬元。
記者得悉,法院一審以盜竊罪,判處黃某有期徒刑14年,并處罰金25萬元;肖某犯盜竊罪,判處有期徒刑8年,并處罰金15萬元。另外4名獲刑者是上述兩家公司的人員,其中水泥公司的羅某被判處有期徒刑8年,并處罰金15萬元。